四、法理学与法律史研究的现状和展望 法理学、法哲学和法律理论的概念,从来都没有一致性的界定,不同时空语境下,内涵各不相同。
张祺乐的论文论‘失独者权利的国家保护,从中国社会特有的失独现象以及对失独者权利保障不够完善的立法现状出发,呼吁通过立法保障失独者权利。作者参考的文献丰富,既梳理了汉语学界的文献,又倚重德语与英语文献,在扎实的文献基础上,可以说,他为法教义学提供了一个总纲。
简资修的论文科斯经济学的法学意义(146)运用科斯的英文原典挑战了国内学界对科斯定理的惯常认识——无交易成本。(29)《法商研究》2013年第2期。研究发现,司法场域向社会场域的不断扩张对案件处理结果影响鲜明。法律史的考据派沉迷于历史掌故:汉简唐律,明诰清典。(148)《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4期。
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法律道德哲学和法律政治学由此产生,法律的交叉学科开拓了法理学的领域和视野,相应地,法理学失去了自己的独立性,丧失了它的法学院学科中的角色和功能。尤为难得的是,我们一般的看法是英美法与罗马法差异极大,而作者却证明英国法的某些所有权制度与罗马法的某些所有权制度的趋同。由此可见,无论是从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还是内容及其效力等来考察,Ius Prohibendi似乎也都符合作为一项权利的条件,如此一来,这里的Ius乃是表示一个权利概念也就毋庸置疑了。
前已述及,对于我国法学界来说,应得应当算是一个相当陌生的概念,相反,权利作为一个概念早已在现代社会深入人心,成了我们文化内涵的一部分,这无疑又从外部增加了应得概念被广为接受的阻力。至于 Ius 在此之外尚且还有其他什么含义,可以在所不问。[82]权利尤其是要作为一个法学概念被规定在长期以来被誉为永恒的理性的罗马法中,这种理性认识的层次明显还要超过一般生活概念的高度。在前引乌尔比安对正义的著名定义中,Ius 表示应得的含义以及它与正义的关系,同时得到了精练的表达。
具体的正义在消极方面意味着不要去不义地多得,否则就是伤害他人的利益。不过,严格说来,Ius作为拉丁语中可以同时表示多种含义的语言符号,其各种含义之间的关系状态并非仅有一词多义,而是有两种可能:第一种可能是其中至少有一种含义与其他含义之间不存在任何意义上的关系。
[47]笔者下文拟运用蒋绍愚教授的研究成果对此问题进行分析,不仅仅是因为该研究的方法和结论在学界获得相当程度上的肯认,还因为藉此可以避免可能招致的两个批评:第一,笔者不直接采纳否认反训现象存在的观点,以免于被批评为为了达到证明 Ius 不可能兼具‘权利、‘义务二义这一观点之目的而通过选择语言学界关于反训的立场而避实就虚,从而将问题简单而不负责任地抛给语言学界。而在一般情况下,多义词亦常常呈现出单义化倾向。[76]参见黄忠廉、李亚舒:《科学翻译学》,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103页。因为,同时在两个意义上使用一词,往往也是基于一种修辞手法,名曰双关。
[2]参见王涌:《私权的分析与建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论文,1996年。它是根据原语词语所反映的概念译成译语的词语。三、立应得说:Ius 作为应得之证成 其实,在前文的分析过程中,我们应该已经可以感觉到 Ius 的庐山真面目在隐约之间有迹可循了。笔者认为,如果蒋绍愚教授有意于将该类反训词限于动词,那么作为名词的 Ius 就明显地可以被排除在外了。
或因某一施工被进行将违反为调整建筑而颁布的法律、皇帝的敕令。而三分法的建立,很大程度上是仰赖于无体物与有体物的划分,换言之,无体物概念起到了体系建构的作用。
[62] 然而,柏拉图对应得提出了质疑,认为这一概念将使正义不得不同恶联系起来,因为正义的含义中包含了用恶来惩罚一部分人,这就与当时的古希腊人普遍将正义看成一种必定是善的德性相冲突了。首先,我们利用这一定义中同时出现了正义和Ius,掉过头来通过正义来理解 Ius, 那么原话可以转而表述为:Ius 是基于正义这种不懈的、永恒的意志而分给每个人的东西。
郑永流教授在其为‘什么而斗争——《为权利而斗争》译后记中认为,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一文中明确说明了自己也有意同时在两个意义上使用 Recht 一词,[73]因此他认为在这种语境之中翻译为法权是可以的。[74] Ius 明显无法采用第一个例子的那种部分借用。与臭类似,Ius 在具体语境中不仅可能以其下位义出现,还有可能以其统指义出现。Ius 在罗马法中原本是用于统指可以同时涵盖今天我们认为权利和义务之所指在内的一个概念,它在特定的语境中显示出来的下位义,有时所指的类似于今天我们说的权利,有时所指的类似于今天我们说的义务。现代汉语中的借,也有借出、借入二义。例如前述不能修筑建筑物的权利就是一个矛盾的表达。
因此,反训一般是不能长久存在的,在语言中总要用种种手段把它们区分开来,例如现代汉语中发展出借给一词,以试图替代借的一个词义。其二,我们不能将 Ius 译为法权,还因为所谓的法权一词仍然是从法和权利相区分的角度形成的,只是将二者又简单地合并在一起,这就不能正确地体现出罗马法中的 Ius 当时还并没有独立出在主观方面的含义的事实。
[45]在俄语世界,反义同词现象也受到了较为热烈的关注。[56] 在这里,Ius 一般被翻译为法,笔者认为这就使得原文的含义被缩减了。
[72]然而,近些年来,又有学者重新提出了这个问题。[38]例如笔者的姓名是宋旭明,但是在另一个地方有人在与笔者姓名不发生任何联系的前提下也取名为宋旭明,那么宋旭明这个语言符号实际上各有完全不同且互无关联的指代意义,属于异实同名的两个概念。
[44]在意大利,有莱普希(G Lepschy)的意大利词汇中的反义同词与反语成果。然而,正如笔者将要展示的,问题并非如人们所想象的那么简单。第一类反训是修辞上的反用。[38]参见贾宝书:《词典编纂中的异实同名与一词多义》,载《辞书研究》2002年第1期。
看来,我国学界将其汉译为客观法,很大程度上也是受传染自近代以来的西方学界。放在 Ius 的含义分化史中来看,我国在此法律移植的过程中在将所谓的双重含义加以区分方面走得更远。
这一做法为权利这一语词作为我们今天所使用的意义上的法学概念在我国的出现奠定了基础,因为它正是在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illiam, Aleexander, Parsons, Martiin)于1860年代所从事的维顿(Wheaton)的《万国律例》汉译本中诞生的。引言 长期以来,罗马法中就已存在权利概念的观点,几乎成为我国学界的通说,这不仅体现在普遍使用权利来表述罗马法中的各种制度的罗马法教材和论及这些问题的相关论文与著作中,亦不乏学者尝试对于这一观点进行论证。
[13] I.2.4pr.参见[古罗马]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1页。而我们讨论的 Ius 一词是罗马法中的学术概念,其表现出兼具相反的二义,决不可能是一种修辞手段的运用。
[79]参见徐国栋:《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的对立统一问题——以罗马法为中心》,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当然,这里必须说明的是,所谓的属种关系,原本用来描述的是两个在共时平面上共存的概念之间的关系。不过,与鸡、为等不同的是,臭的词义在历时平面上发生了变化,即由上古的统指气味发展到后来的仅指臭气,换言之,原来是臭在特定语境中显示出来的下位义臭气,到后来成了臭的固定词义。在西方学界,对反义同词的研究被认为首先出现于阿拉伯语言学家的专论中。
第三,基于对罗马法原始文献的文本分析,可以认为Ius并非权利概念。而一个有处于权力下的儿子的人必须注意,要或指定他为继承人、或指名地剥夺其继承权。
与此类似的还有扰、衅等词的正反二义。与我国法学界在这一方面甚少作为不同的是,不少西方学者进行了这一工作,我们先来对他们的典型观点加以介绍和评论。
[3]参见方新军:《权利概念的历史》,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4期。现在,笔者在此对 Ius 的汉译问题的主张即使得到人们的认同,也无疑同样要面临着与此相似的阻力。